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
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借款本金452万元,利息69306.67元,逾期利息281370元,复利4314.34元(至2019年10月29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利息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56元,原告负担66元,被告负担457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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