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乐山市金口河区尚雅文旅置业有限公司 峨眉山尚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尚雅文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等共计18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尚雅文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被告峨眉山尚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认的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尚雅文旅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1270元,减半收取计106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尚雅文旅置业有限公司、峨眉山尚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