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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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简阳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简阳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签订的《简阳园艺综合市场摊位租赁协议书》; 二、简阳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52,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简阳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