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在2019年7月18日解除。

二、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租金欠款107,102.94元(2019年6月1日起至7月18日止)及同期物业管理费18,258.03元。

三、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电费欠款1,295.80元。

四、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分两段计算如下:以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79,310元为基数,以每日0.03%为标准,自2019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46,050.97元为基数,以每日0.03%为标准,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237,930元由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没收。

六、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中途毁约(退租)的违约金406,554元。

七、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场地清洁费5,000元,场地内的物品(办公椅等)视为放弃物归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处分。

八、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公证收楼费用5,000元。

九、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用57,900元。

十、驳回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0元(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玄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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