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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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海南中坤渝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53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中坤渝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46元(该款项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南中坤渝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41.46元,由被告***负担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付;原告多缴付的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