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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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9707.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系统计算方式,以年利率15.4%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