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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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广西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1元,由被告负担8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7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