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宁安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宁安营销服务部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鉴定费1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1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