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34749.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原告***2018年11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0.00元,减半收取计5020.00元,由被告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原告***负担10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