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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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市呼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860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1,593.24元、误工费31,269.84元、营养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65,950元,合计124,922.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检查费合计23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原告***负担164元,由被告***1430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