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云锦镇支行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751505cc3a93d36a@wx.tenpay.com上的存款7702.06元、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8805××××4013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1272de92edc9ea39@wx.tenpay.com上的存款2651.23元、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6214××××1336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云锦镇支行账户6217××××3297上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申请人蓝孟彬与案外人卢贵如共同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段××号××幢××单元××号的房屋(权证号:川(2××7)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51855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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