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原告***支付安置补助费17,533.40元(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0元,减半收取263.00元。177.92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08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