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3,076.88元。 二、被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