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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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吉林省沃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精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沃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43297元及利息(利息以104329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其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沃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0元,由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负担14190元,由吉林省沃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