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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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滨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创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创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贷款本金3733389.44元、利息200996.19元、罚息(以3733389.4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6.525%计算)、复利(以200996.19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6.525%计算)、律师费20142元; 二、被告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12元,减半收取19406元,由被告重庆市创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