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宏浩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市宏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500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625‰计算)、复利(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6.1625‰计算)、逾期利息(2019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24375‰计算)及复利(2019年7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逾期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24375‰计算); 二、如长春市宏浩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保限额内对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257.67平方米的房屋和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905.58平方米的房屋和1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长春市宏浩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22.12元,由长春市宏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