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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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0000元以及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7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