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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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05068.13元; 二、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4043.43元; 三、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超额垫付款3973.2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元,由被告***负担1135元、原告***负担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