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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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盛邦展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已于2016年8月1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803999元; 三、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购房款803999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购房款返还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1元,由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