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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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第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78元、违约金804元”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罚款450元; 四、驳回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1元,由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负担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