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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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秦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424730.5元并支付利息252354.39元、本金罚息2556262.47元、利息罚息74487.04元(利息计至2016年12月22日、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24日,此后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此后利息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秦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94466元; 三、被告深圳市秦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保险费3352.5元; 四、原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被告深圳市秦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对依法处置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粤房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地证号:中,地证号2014)第易2002339号】的所得价款在涉案《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深圳市秦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六、驳回原告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33.92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收取受理费42416.96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