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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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水县供电分公司损失157,7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39,990.3元,共计141,990.3元(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水县供电分公司损失15,776.7元(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7.0元(原告已预交),两次鉴定总费用7,740元(原告预交4,8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预交2,940元),共计10,89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