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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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452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并由被告***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4元,按减半收取计16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本院作退回给原告***,并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缴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