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伟明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伟明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00元及利息(以1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伟明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8元,由被告佛山市*****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