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桐森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津路支行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梓洋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宁夏桐森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区支公司卡号账户内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

二、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津路支行卡号账户内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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