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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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天一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 河南新中飞照明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5.239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2394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天一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0元,减半收取计9815元,由原告***负担6299元,被告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