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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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水电安装人工费用60000元,承担利息7435元,合计:67435元;2019年7月30日后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付标准进行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宁夏塞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被告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