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91689.32元(其中本金63431.12元、利息4467.8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969.44元、逾期付款手续费9800.93元、其它手续费20元);2020年11月10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等,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6元,由被告张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