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之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永丰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0元,由原告***负担15180元,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负担2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