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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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郯城瑞源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郯城瑞源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租车协议》;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反诉费14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