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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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高青利昇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青利昇源商贸有限公司存款156726.61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