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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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樊新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6.305%(10.87%+10.87%×50%)从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樊新便、***共同负担(原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至执结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