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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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华晟活性炭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山阴县禹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鑫丝路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 山阴县紫鹏奶牛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阴县禹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借款本金2814529.85元及到期利息72545.45元,共计2887075.3元; 杨莉枝、***、山西鑫丝路贸易有限公司、山阴县华晟活性炭有限公司对上述2887075.3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山阴县禹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以本金2814529.85元所产生的罚息(从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息9.15%计算); 杨莉枝、***、山西鑫丝路贸易有限公司、山阴县华晟活性炭有限公司对第三项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杨莉枝、***、山西鑫丝路贸易有限公司、山阴县华晟活性炭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阴县禹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山阴县禹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