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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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泰州恒业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东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1202执恢561号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颜华、泰州恒业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东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洪蓝平、马林扣、郭桂女: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颜华、泰州恒业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东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洪蓝平、马林扣、郭桂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0)苏1202执199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