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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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及土地协调费42200元。 三、被告***自行拆除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原204国道)西侧、如皋市英龙宠物玩具有限公司厂房北侧、南通锻压设备如皋有限公司南东西水泥路南侧,案涉6.1亩土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含厂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将上述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 上述二、三项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预交上诉案件受93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