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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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罚息(2019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5.937‰以5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0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37‰计算至实际清偿30000元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