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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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7708元、截止2019年10月11日前的逾期利息149076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3.836‰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上述借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