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方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的租金83.6万元,2019年6月23日起至挖掘机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38000.00元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0.00元,减半收取计6080.00元,由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