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芒市支行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8808618.71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7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

二、确认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房地产【房权证潞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潞国用(2006)第0001264号】及被告***名下房地产【房权证芒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芒国用(2015)字第0000624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70元,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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