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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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祝桥超、 被执行人李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4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祝桥超申请执行李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一、支付祝桥超16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12元、申请执行费148元。 李嵩于2020年4月1日微信转帐支付祝桥超18000元,并在银行交纳了本案执行费170元,祝桥超在执行笔录中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2019)川14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