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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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33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8,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0元,公告费900,共计4,0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