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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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2020年4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545元,合计30545元; 二、被告***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85%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