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尚晖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川0107民初9639号 原告:四川锦尚晖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四川印诺(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有源,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锦尚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对案件事实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四川锦尚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587.25元; 二、若被告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应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原告四川锦尚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原告四川锦尚晖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2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三支行51×××34账户的冻结; 四、原告四川锦尚晖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保全费1043元,共计2239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四川林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四川锦尚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仕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