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处借款本金16000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处借款的资金利息,其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0.00元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支付时止;

三、被告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支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被告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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