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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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处借款本金16000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处借款的资金利息,其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0.00元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支付时止; 三、被告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支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被告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