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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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77780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以20777806元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款项全部偿还之日止,已支付的款项10991.81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万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36000元整。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