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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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84226.84元、逾期保费9265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逾期保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5%,自2019年7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元,本院减半收取1111.5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