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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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21)陕0112财保57号申请人:陕西西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21)陕0112财保57号申请人: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公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新,该公司员工,男,住***。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苑XX幢XX单元XX层XX室(合同备案号:XXX),保全标的为927587.31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1327872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苑XX幢XX单元XX层XX室(合同备案号XXX),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魏钰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赵翔宇书记员悦铭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