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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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解放路居委会温州商城××号楼××层××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