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9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计款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32419.43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15332.59元、护工护理费60920元、住院伙食补费9690元、残疾赔偿金23594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600元,计款471902.02元。扣减已赔偿的5000元,应再赔偿466902.0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残后护理费551369元(残后20年,起算点2019年5月28日),于2019年12月28日支付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护理费27568.45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每年的5月28日支付下一年度的护理费27568.45元,至满20年或无须支付为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履行内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原告***负担1532元,被告***、***负担14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