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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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6192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83.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4944元,由原告***、***、***、***负担139.9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83.90元,本院予以退回49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